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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唐山研究院实验室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10-30 17:16:55 【 返回 】

北京交通大学唐山研究院实验室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北京交通大学唐山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实验室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治理实验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完善安全监管体制,以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术语和定义

(一)隐患: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可能造成的后果,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级;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研究院所有实验室的实验、科研活动。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第四条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包括:

(一)坚持“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杜绝新隐患”原则,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

(二)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问责”的原则,实现安全风险的预防性前移;

(三)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提高安全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坚持“联合检查,注重实效”的原则,提升安全检查的深度、广度和效能;

(五)坚持“查处问题与指导服务相结合,重在指导”的原则,促进安全管理工作持续改进提升;

(六)坚持“惩处违规与教育引导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促进师生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提高。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安全保卫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一)安全保卫部是研究院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院实验室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发现-评估-治理-验收”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二)负责组织对研究院实验室进行日常、月度、节假日前后和各类专项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隐患排查记录,下发《实验室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1),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复查;

(三)及时对研究院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见附件2),台账应包括编号、排查日期、隐患名称、隐患所在实验室、隐患所在楼宇、隐患等级、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情况等。

       第六条 各实验室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所管辖责任区开展日常、月度、节假日前后和各类专项隐患检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实现闭环管理;

(二)对研究院安全保卫部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回复。

第七条 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一)院领导每季度至少组织参与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二)安全保卫部人员每周至少一次对实验室进行安全巡查,并监督相关责任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

(三)实验室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所管辖区域每日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如实记录安全检查问题,督促实验室内部责任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四)实验室内准备做实验的师生每次实验之前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检查,如实记录安全检查问题,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五)全院实验室师生要积极参与配合安全隐患检查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对要求整改的问题积极落实。

第四章  隐患检查内容

       第八条 隐患检查内容:

(一)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三)现场使用电动工具、电气设备、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及实验机具的运行情况;

(四)现场化学品的存储、使用及处置情况;

(五)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六)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应急设备情况;

(七)实验现场劳动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投入使用情况;

(八)消防系统、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通道是否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九)实验现场的“三违”情况;

(十)对风险性较大的实验安全专项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第五章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及治理方案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部依据安全责任及有关规定,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未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位或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书面检查。违规单位或人员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做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自我批评和整改措施;

(二)诫勉谈话。由研究院特定主体对违规单位或人员进行谈话和批评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三)通报批评。以公文形式将违规单位或人员的违规事实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进行批评和警示;

(四)责令经济赔偿。违规行为给研究院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研究院有权要求被追责单位或人员直接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停止实验活动。对不配合整改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实验室,研究院有权要求其停止实验活动,必要时可对相关实验设施设备或实验室做封停处理直至整改合格;

(六)追究法律责任。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等司法行政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文规定条款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的, 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